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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草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急用,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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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是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呼政发[2001]59号)的补充。
    第一条 在拆除村镇房屋时,能够出据下列材料的,村镇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批准或证明材料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一)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198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建设年份证明的;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市或区域城建(建设)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的;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市或区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市或区城建(建设)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的;
    (五)2001年5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持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和市土地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的。
    (三)、(四)、(五)项涉及的村镇房屋若建设年分不清的,由区人民政府证明其建设年份。
    第二条 被拆迁村镇房屋的使用性质以市或区城建部门批准用途为准。
    第三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在批准材料中对建筑面积未作明确规定的,在拆除地上房屋时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宅基地建设容积率为45%以内;
    (二)在建设容积率标准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用房、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三)在建设容积率标准外的住宅、商业、办公用房、按照建筑附属以1000元/间(1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足l0平方米的以lO平方米计算。
    (四)对宅基地上超建设容积率标准设房屋的,在计算拆迁补偿数额时,应将朝阳或结构较好的房屋建筑面积首先计算在符合建设容积率标准的面积内。
    第四条 下列村镇房屋在拆除时不予补偿:
    (一)属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
    (二)在市或区政府已明确划定为禁止新建房的地区建设的(市各工作部门的建设审批手续一律无效)。
    第五条 拆除村镇房屋补偿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拆除村镇房屋补偿时,已计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在计算房屋拆除补偿时,不执行上述《条例》、《细则》中规定的被拆除房屋计算补偿面积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中与本规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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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金额标准都不一样。详细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会以联合下文的形式明确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
另外目前国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管理极严,如果征用耕地,首先应看建设方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果未办理相关手续,则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执法监察部门举报。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6972
旱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756元计算,每亩旱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4536
园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经济 林地 经济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用材 林地 用材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40% 2789
疏林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30% 2092
未成 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按疏林地的标准补偿 2092
水塘 按水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4880
河滩地陡坡地 按旱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3175
荒地 田埂 按水田补偿标准的20%计算 1394


附表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取年产值的6.78倍计算 7878
旱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756元计算,每亩旱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取年产值的6.78倍计算 5126
园地 安置补助费参照水田的标准计算 7878
经济 林地 安置补助费参照水田的标准计算 7878
用材 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50%计算 3939
疏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50%计算 3939
未成 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疏林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3939
水塘 按水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5515
河滩地陡坡地 按旱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3588

附表三
调剂耕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水田 11000 含外迁区和邻村邻组调剂
旱土 6000
山林 5000
附表四
青苗补助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 种类 平均 年产值 (元) 补偿 标准 补偿 金额 说明
水田 1162 半年 581 1、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年,插秧后补偿一年; 2、此补偿包括绿肥、稻草、田间豆类和春收作物等。
一年 1162
旱土 756 半年 378 1、生长期短作物补半年,生长期长作物补一年; 2、多年生长作物一律补一年。
一年 756
藕塘(田) 1000 半年 500 1、定莳后半年内补半年,半年以上补一年; 2、兼养鱼类的不另补偿。
一年 1000
专业鱼塘 1500 一年 1500
一般水塘 按邻近水田平均产值的60%补偿 1、一般水塘指既有灌溉用途,又放养鱼类的兼养鱼塘; 2、水库按一般鱼塘的50%补偿; 3、只灌溉不养鱼的山塘不补偿。

附表五
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园地 亩 3600 按亩均60株柑桔计算
经济林、用材林 亩 500
疏林、未成林地 亩 200
附表六
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柑桔 结果 株 60
未结果 株 15
杂果 结果 株 50
未结果 株 15
经济树 幼树 株 10
成树 株 30
用材树 幼树 株 5
成树 株 10
竹子 窝(根) 5
古树名木 株 500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草原?

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为什么要保护和建设草原?

答:我国草原面积近60亿亩,约占国土总面积的40%。草原有着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1)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至关重要;(2)草原是发展畜牧业的物质基础,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草原;(3)草原上生长着许多有重要经济和药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对开发优良遗传资源和发展医药业具有重要作用;(4)草原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长和栖息地,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十分重要。因此,广大农牧民要切实发挥主人翁作用,高度重视草原保护建设,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



3、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草原法》?

答:国家制定《草原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治草,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农牧民为什么要学习《草原法》?

答:农牧民是草原保护建设的主体,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农牧民学习《草原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能够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做违法的事情;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5、国家管理草原的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6、我国公民在草原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草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就是说,公民不但要自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同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破坏草原、违反草原法的行为,有权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人民政府其他机关提出举报、控告和检举。



7、什么部门负责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农业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局、农牧局、农业局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8、草原监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答:各级草原监理部门是专门负责草原监督和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9、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

答: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10、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答: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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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12、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不进行变更登记,草原权属变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3、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4、草原承包的期限为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原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15、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行进行调整?

答: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17、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草原承包经营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主利用草原,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2)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3)当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4)在草原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5)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草原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18、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2)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3)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4)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19、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20、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草原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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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了解和掌握草原植被、生产力等状况,是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实现草原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由于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草原植被、产草量等状况都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准确掌握草原面积、植被、生产力等动态变化情况,为指导农牧民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2、国家如何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权益?

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2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哪些草原建设?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地建设以及人畜饮水设施、草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24、农牧民为什么要维护好草原围栏等基础设施?

    答:草原围栏是保护草原的重要基础设施。首先,建设草原围栏能够明确农牧民承包草原的界限,对减少草原纠纷至关重要;其次,建设草原围栏,是实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的基础,对恢复草原植被和合理利用草原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为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投入大量资金帮助农牧民建设草原围栏。农牧民应当维护好围栏设施,不能随意拆除,否则将受到处罚。同时,农牧民发现他人破坏草原围栏,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的草原监理部门报告。



25、什么是草畜平衡?

    答: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所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相对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既保证牲畜有充足的饲草料,又不至破坏草原。



26、国家为什么要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答:当前,我国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十分严重,草畜矛盾日益突出,导致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不仅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生态安全,还制约了草原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为此,《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



27、什么是草原载畜量?

答:草原载畜量是指在放牧期内,在保证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牲畜正常生长发育的前提下,一定草原面积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量,通常以“羊单位”作为计算单位。



28、什么是羊单位?

    答:羊单位是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体重50公斤、每天采食1.8公斤标准干草的成年母绵羊规定为一个羊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只羊约为1个羊单位,一头(匹)牛、马、骡约折合5个羊单位,一峰骆驼约折合7个羊单位。



29、草原载畜量是如何核定的?

答:草原载畜量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部门依据草原载畜量标准进行核定,并及时向农牧民公布,用于指导牧业生产和草原保护建设。草原载畜量的核定以草畜平衡为前提,具体核定方法是:某一面积草原载畜量=(草原全年牧草产量+其他来源补饲饲草量)/一个羊单位全年的耗草量。农牧民应当根据核定的草原载畜量自觉调整放牧家畜数量,防止超载过牧。



30、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时,应当怎么办?

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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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农牧民应当如何保持草畜平衡?

答:农牧民首先应当认识到,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与自身的长远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农牧民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调整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确保天然草原不超载。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时,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调剂处理牲畜和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32、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答: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草原现状:包括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2)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3)核定的草原载畜量;(4)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5)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6)责任书的有效期限;(7)其他有关事项。



3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时,主要抽查哪些内容?

答:各地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1)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2)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3)核查牲畜数量。



34、国家对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的草原承包经营者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草原法》规定,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的退耕还草;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为保证这些规定和制度得到落实,国家对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给予粮食、现金和草种费补助;对实行禁牧、休牧的农牧民,给予围栏建设、饲料粮、补播草种费等补助。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增强,国家还将根据草原保护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扶持政策。



35、割草场为什么要实行轮割?

答:割草场也叫打草场,是不用于放牧而仅用于打草的草场。割草场对贮备越冬饲草,减少因饲草供给不足造成牲畜死亡,减轻草原畜牧业损失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割草场退化,充分发挥割草场的作用,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繁育的规律和特点,有计划地确定割草场轮割周期和年限,采取轮流休闲与培育等措施,促进牧草生长和繁育更新。割草场实行轮割,有利于提高割草场的生产力,实现割草场的合理利用。



36、遇到自然灾害时,农牧民应当如何调剂使用草原?

答:遇到雪灾、火灾和旱灾等自然灾害时,家畜缺乏足够的饲草料,农牧民需要通过临时调剂的办法借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草场放牧牲畜,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调剂使用草原应当遵循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只能临时使用,不能长期占用。在本县(旗)内临时调剂使用的,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旗)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受灾方提出,接受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得到什么补偿?

答:征用草原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将集体所有的草原依法变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使用草原是指国家将国有草原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可获得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草原围栏、棚圈等畜牧业生产设施)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其中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地上附着物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使用国有草原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可获得失去草原的补偿和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损失的补偿。



38、征用或使用草原为什么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答:不论使用国有草原,还是征用集体所有草原,都不可避免造成草原资源总量减少,加剧草畜矛盾。草原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恢复草原植被,改良和治理退化草原,从而保持草原总量和质量的稳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由草原主管部门收取,并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于建设人工草地和对现有低产、退化草原进行治理改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39、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和其他临时性使用草原的行为。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旗)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草原合同;(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3)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4)临时占用草原不能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用于放牧的农用地属性不变,不能将临时占用的草原开垦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更不能将草原变为建设用地。



40、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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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答:按照《草原法》的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42、国家为什么要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答: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对重要的草原实行最严格保护,防止乱采滥挖、乱开滥占等各种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草原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草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得到有效保证。



43、什么是草原自然保护区?

答:草原自然保护区就是将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保护。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有利于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也有利于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种质资源,维护草原生物的多样性。广大农牧民应当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草原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



44、国家为什么要禁止开垦草原?

答:开垦草原是人为破坏草原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全国共开垦草原近3亿亩。由于草原地区普遍比较干旱,不适宜种植农作物,草原被开垦后大量被撂荒,造成土壤沙化,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一年两年打点粮,三年四年变沙梁”,就是老百姓对开垦草原对生态破坏的形象比喻。开垦草原不仅直接造成草原面积不断减少,同时还加剧了草畜矛盾,造成其他草原的超载过牧和退化,对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发展以及农牧民增收都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开垦草原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严厉的规定。



45、哪些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休牧是指为保护牧草正常生长,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结实期对草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国家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46、退耕还草地为什么要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答:大多数退耕还草地是在不同时期通过开垦草原得来的,并且大部分都是中低产田。已垦草原实行退耕还草,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但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对退耕还草地进行复垦,再度引发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因此,《草原法》规定,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确认草原权属,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47、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应当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是开采矿藏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矿藏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2)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方式采挖,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3)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活动,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4)违反规定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将受到处罚。



48、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为什么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答:在草原上选择气候、水源条件适宜的地方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是提高饲草料供给能力,缓解天然草原放牧压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对此是鼓励和支持的。但由于草原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如果种植不当,不仅难以达到增加饲草的目的,还会造成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还有一些地方以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为名,开垦草原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对草原造成严重破坏。为此,《草原法》规定,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是在充分调查、了解各地气候、水源、土壤等条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的,是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只有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才能有效防治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



49、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理开发草原旅游资源,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弘扬草原文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无序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必然会对草原造成严重破坏,损害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利益。为规范草原旅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一部分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3类2l项)
    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
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宁第93号)第一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中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
    l、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海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lo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lo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
    含义:耕地开垦费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时,在建设单位放弃由其自行组织开发补充新耕地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重新开垦出与其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的,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15000—4500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500号)附表一第二项。
收费标准:每亩地1000元一4500元,具体按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三、土地闲置费
    含义: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三项。 
收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四、土地复垦费
    含义:土地复垦费是指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造成土地破坏后,在该单位和个人放弃由其自行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土地的情况下,由该单位和个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使被破坏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所需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囚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煦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C2001)500号)附表一第四项。
收费标准:深(高)度不超过o.5米,每平方米l元;深(高)度每超过o.1米,每平方米加收o.2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五、复垦押金
含义:复垦押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挖损、压占等行为,有可能造成土地破坏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缴纳的相当于土地复垦费的费用。此收费项目属于保证金性质,与土地复垦费的用途是一致的,是为了防止建没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而设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如果建设单位进行了土地复垦、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全额返还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土地复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充抵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田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1号)第七项第2目“复垦押金每亩100一400元”。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三项“复垦押金,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有条件复垦并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押金,复垦后押金退还”。
收费标准: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
 

回复:求助

六、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
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安置被征拨土地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含义:土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工作的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单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这些单位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赀和安置补助赞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上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一lo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6一?倍补偿;(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l款。
    收费标准:该地被征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含义:安置补助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安置、补助以被征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赞,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赀标准,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对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渔塘的,比照邻近耕地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比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征用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2款。
    收费标准:一般为该地被征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特殊情况下,即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1.5亩,按上述规定计算,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可达30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征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含义: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对被征拨土地上当年或当季正处于生长阶段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农作物所有者用于补偿该农作物所有者当年或当季损失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宿根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3款。
    收费标准:一般农作物为该作物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指多年生作物,如苜蓿)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3500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含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对被征拨上地上所依附的房屋、水井、建(构)筑物及其地面设施等附着物拆迁后,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用于建造与原地上附着物同等条件的新附着物或者补偿原地上附着物因拆迁造成所有者的损失。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林木,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4款。
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如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给予补偿。
    (五)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原空闲土地使用费)
    含义: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补偿城市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若干规定》(新政发[1992]65号)第三条“国家建设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空闲地必须收费”。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造或房屋改建时,其地面附着物(含房屋、树木及其它设施),按国务院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其土地按空闲地标准收费”。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1款第(2)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30元一2元/平方米”。
    收费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区分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每平方米30元一2元。
 

回复:求助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含义: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是指建没用地单位除了通过征用、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永久性或较长期限土地使用权外,因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没施必须另行增加短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用地,或者由于地质勘查、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等需要短期占用土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失,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收取并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他们的损失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十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六项。
    收费标准:根据所占用地类、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如土地年产值)以合同方式补偿。总的原则是占用一年、造成损失一年、补偿相应损失一年。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价值(价格)的费用。它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要求、方式和途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金。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整个使用期间土地使用价值(价格)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熙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赞和其他赞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上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l款。
    收费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帖备案的地价为基础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二)土地租赁金
    含义:土地租赁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租的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或定期缴纳相当于地租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第四款“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2款。
    收费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应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含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人股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在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估出的地价进行作价出资人股后投入到企业的总股本中,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价格在企业总股本所占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分红。
    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3款。
确定标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
 

回复:求助

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含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自本法施行之闩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
见附件一”。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八项。
    收费标准:按全疆各地、州、市和县(市每平方米5元一32元。
    备注:
    1、使用存量(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不缴纳此项赞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没用地规模范围外(简称圈外)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缴纳此项费用,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缴纳此项费用。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简称圈内),无论以划拨方式还是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须缴纳此项费用。
    4、一宗建设项目用地(如一宗线型工程用地)同时分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简称圈内外),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缴纳此项费用;如果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此项费用。
    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含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为了稳定菜地面积,保证城市居民吃菜,加强菜地开发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城市郊区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集体所有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征地手续时,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开发、补充、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1农[土)字第11号文件)。
    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自治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土计财字(1990]72号、新财综字(1990]32号、新价非字{1990]21号)。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十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九项。
    收费标准:每亩1000元一10000元。
    十一、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含义: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使用至今的三资企业收取的标准很低的类似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第四条“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汁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项。
    收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0.1元一6元。
    十二、土地管理费
    含义:土地管理费是指十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收取的用于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实地调查被征拨土地的面积、地类、界限、权属和地面附着物状况,拟定征拨用地方案,协调征拨用地中的矛盾等各项业务工作,以及为了这些工作而开展的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信息化建设所必需的业务工作经费。包括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和
采挖用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贯彻(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细则》(新政发C1985)80号)第三条“征地费包括土地管理费、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费。无论城市和农村、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凡属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首先应依据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占地面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然后由规划部门划蓝线图”;第六条第(一)项“凡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都必须与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土地管理机关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一项。
    收赞标准:
    l、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标准:采取征地全包方式(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按征拨土地费总和,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赞、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总和的3%一4%收取;采取半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按征拨土地费总和的2%一2.5%收取;采取单包方式(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时间)的,按征拨土地费总和的1.5%一2%收取。
    2、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照被征拨未利用地50元/亩的标准收取。
    3、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施工和勘探临时用地按每年每亩20元收取;经营性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一2.0元收取;其他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一0.5元收取。
4、采挖用地管理费标准:挖砂、取土、采石按每平方米0.3元一1.5元收取;割芦苇用地按每年每亩3元收取。
 

回复:求助

十三、证照工本费
    含义:证照工本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临时用地许可证》等土地证书时收取的印刷和制作土地证书的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三条第(二)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字[1988]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二项核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证照工本费。
    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每证30元;土地开发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每证lo元;土地勘界许可证每证50元。

                    第二部分  地矿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6类6项)

    十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含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时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制图、制表、印制证书、文件和邮寄等勘查登记的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登记100元/证;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登记50元/证;变更登汜50元/证。
    十五、采矿登记费
    含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向采矿权申请入收取的制图、制表、印制证书、文件和邮寄等采矿登记的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骨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证;中型矿山300元/证;
小型矿山200元/证;变更登记100元/证。
    十六、探矿权使用费
    含义:为促使探矿权入缩短地质矿产勘查周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探矿权申请人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前及探矿权人在使用政权利时,按单位面积向探矿权申请人和探矿权人逐年收取的使用探矿权的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口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回复:求助

十七、采矿权使用费
    含义:为促使采矿权人不占用过大的矿区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前及采矿权人在使用该权利时,按矿区范围面积向采矿权申请人和采矿权人逐年收取的使用采矿权的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