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将房屋交付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由于房屋是一种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对许多人来说购买房屋居住是难以负担的,况且在使用期不长的情况下购买住房是不经济的,因此房屋租赁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较为经济可行的住房形式。对房屋出租人来说,他只转移了房屋的使用权,并没有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能够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收回房屋自用。在租赁中房屋所有人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换回房屋的交换价值,通过收取租金零星地、分期分批地实现了房屋的价值,所有人取得了经济收益。


房屋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来分,有国有房屋租赁,集体所有房屋租赁,私有房屋租赁三种情况。其中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租赁又称为公房租赁,但狭义的公房租赁仅指国有房屋的租赁。按照房屋的用途来分,有居住用房租赁、办公用房租赁、生产用房租赁等。从租赁关系的出租人来看,一般是财产所有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屋租赁即指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此外,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还可以成为出租人的有:(l)典权人,在典期内典权人可以把作为典物的房屋出租以获取收益。(2)使用权人,依法获得对某些财产的使用权的民事权利主体在传统民法中一般说来都允许用益权物权人将财产出租。但用益物权人的范围很广,在我国法律和政策中确认可以成为出租人的,只有使用权人。(3)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自己租赁的房屋出租,即转租。(4)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代理人。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依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代为出租。此外,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出租抵押物或留置物是法律禁止的。本章所列的房屋租赁,主要指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