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知识话你知

不得出租的房屋案例

[案例]

何某在本市下塘某街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于2003年11月取得集体土地房产证。2006年3月,何某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居住,租期半年,月租金45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在上门巡查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存在“用可燃材料间隔、房间未配置灭火器、电线及设备老化”等多处消防隐患,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何某该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整改后再出租,并由该街道派出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发出书面《消防隐患整治通知书》给何某。何某在收到《消防隐患整治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工作,丝毫没有整改的意识,继续出租该房屋。为了保护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租赁市场,该房屋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区分局对何某上述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何某立即停止非法租赁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由于处罚及时果断,将该房屋的消防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保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分析]

何某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他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

因此,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有关部门依法对何某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