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前应了解些什么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
不是谁都可以出租房屋的,判断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首先要看他是否具有《房屋产权证》。只有《房屋产权证》的所有者才具有房屋出租权。与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即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承租人一旦向非房屋产权人交纳房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承租人只有自食其果。
如果出租者本人是房主,则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按照《房屋产权证》上的纪录加以核对。如果出租人是受房屋主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要求出租人拿出房主的书面委托书并要示与房主见面或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核实委托书的合法性和受托人的真实性,这一点很重要。
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持有《房屋产权证》这只是具备了房屋出租的第一个条件,其次要看出租者是否办理过相应的房屋出租文件,如《房屋租赁许可证》。此证是我们判断该住房出租是否合法的依据。如出租的住房未办理过该证,则证明该房屋的出租是非法的,一旦被有关部门发现将会被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并对出租人进行罚款;虽然承租人利益不受太大损失,但因搬迁住址移动家具,难免会给平静的生活带来些许不便。
3、住房的实际使用条件
住房对承租者来说,主要功能就在于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住房使用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承租者日后的生活。对住房实际使用条件的了解,主要是指住房能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天花板漏水、煤气泄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住房配备了哪些家具和电器等必备设施。如果承租住房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承租者正常居住,则住房租赁价格再便宜,承租者仍应考虑放弃;如果不打算放弃,则应当要示出租人对住房进行彻底维修后,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家具或电器非常简单、生活不太方便的住房,可根据市场行情与出租人协商酌减房租。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条件决定房租,应在租房最初就彼此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写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房租,调整的比率、依据如何决定,以尽可能避免日后的纠纷。
4、住房所在位置交通是否便利
俗话说住房首要讲究的是地段,其次是地段乐后还是地段虽说如今城市交通日渐方便已大大缩小了上下班路途所耗的时间,但如果在有条件选择的情况下,承租者应选择效能便利的住房。承租人应从自己经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出发,尽量选择交通便捷的地点居住,以利于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如果平常乘坐公交车上班或外出,应选择公交线路较多,距离上班地点转车次数较少的地点租赁住房。如果驾驶自己的汽车上班或外出则要尽量选择有停车点、道路通畅、 路况好的地点居住。
5、房周围的环境和治安情况
住房的环境和治安状况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承租人如果追求较好的居住环境,应选择那些绿化率高、环境整洁、各种配套设施齐全的小区居住。出于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关注,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及附近的其他居民打听这一地区的治安情况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完善。
租房前看房三注意
好不容易找到一处看似不错的房子,可住的时间一长就会出现诸如下水道老堵、电压不足、热水器出水不痛快等问题,这些琐事的不断发生给承租人带来了多多少少的麻烦,其实看房时如果细心些,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链家·宝业公司以看房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几个环节为着眼点,给您一个专业的指导。
1.关注房屋的门窗
看房时第一件事就是要关注房屋的门窗,看是不是有防盗门,这里要注意一些老式的防盗门根本不具备防盗功能,像钢管焊接成的那种就是这样,所以你可以要求业主把门换成新的防盗门,这样才有保障。其次,就是要看窗户的密闭是否完好,尤其是租住一、二层的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把关,检查所有窗户是否都能关严,所有插销是否都能插上,检查防护栏有没有开焊,有没有被折断的隐患,如果有必要还是请业主一同加固,以防后患。
3.检查上下水和电路入户状况
此项注意尤其适用于那些建造年代比较老的楼房,比如一些总层高为四五层的楼房,因为当时的建造需要5层以上必须安装电梯,所以在80年代左右有不少5层楼房,因为上下水管道长年使用,输电线路设计功率低、线路老化等,所以经常出现下水道频繁堵塞、上水水压不够、大功率家3.用电器无法正常开启、电路跳闸的现象。
根据这种情况,在看房时第一要注意上下水的通畅,特别是选择一楼和顶层。一般水压不足顶层最受影响,连带会导致洗澡出水不痛快,下水不畅则一层会经常返水,所以一定要注意。
其二就是要查看房屋的入户电路,现在基本所有的老城区都已经对原有老化的电路进行了改造,如果入户电表为插卡式的那就尽可以放心使用了,如果不是你可要多加考虑了。
租赁期满后房主是否可以立即叫房客迁出?
房屋租赁期满,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承租人应按合同日期迁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租给其他人,都有一定的时间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时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对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适用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继续向承租收取房租,这实际上是承诺了租赁的延长,而不能称承租人违约。但这种延长的租赁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易于产生纠纷。因此,如果双方都愿意续约,应重新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另一种情况,就是尚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承租人以经济赔偿。
租赁合同能否中止?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
租赁当事人违反哪些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1、 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2、 承租人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
3、 房地产开发商将不得预租的商品房预租的;
4、 商品房预购人预租商品房的;
5、 出租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费的;
6、 公有住房出租人擅自调整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
怎样规避房产租赁纠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换写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鉴证机关登记(城市私房应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谓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4.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
怎样办理私房租赁合同公证
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人房屋所有人将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为此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租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公证所须材料有:
1.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状况(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数量等);
3.房屋所有状况(有无典当、抵押、拍卖等情况);
4.当事人双方的关系;
5.出租、承租的原因、理由;
6.当事人双方对租赁合同内容是否认可,是否协商一致。
办理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时,当事人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另外,出租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所出租的私有房屋如系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应提交公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及委托书、租赁合同文本。
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所使用的房屋坐落在市区的,需提交承租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所租用的房屋坐落在郊区县的,需提交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在上述证件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之后,公证部门还要查验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属实、完整,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私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合法等。
应该怎样退房?
1.提早通知房东, 租房者如果打算另迁新居,结束和现在房东的租赁关系,至少应该在迁移之前30天左右通知房东。因为出租者在这段时间里,可以重新找到租赁者,并在新的租赁者到来之前,对房子进行一些必要的清理和修缮。
2.清理一下房间, 所谓清理房间,并不是让你请一个专业的清洁公司或让你买来价格昂贵的清洁物料去清扫,只不过是扫一下地板,把一些表面上的灰尘清扫一下。 搬迁已经够紧张了,但是租赁者应该接受那些烦琐而又真实的规则:走后清扫,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才会被接受。虽然不会花费多久的时间,但是可以给房东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给双方的宾主关系划下一个愉快的句号。
3.房东进行退房前检查,在离开之前,房东一般会和租房者约定时间,来进行退房检查。 在你居住期间,如果你损坏了房间,那么,你将面对的要么是部分扣除抵押金要么完全扣除抵押金。如果损坏的成本超过了抵押金,那么还应赔偿。避免麻烦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立刻修理或清算赔偿损坏的地方。
4.在退房或通知房主之后,租房人还能再居留多长时间? 你可以要求一些附加的时间来打扫并整理一些物件,这个要求一般是会得到允许的。具体时间因人而异,可以跟房东商量。但原则是:应该尽快收拾搬出,以便下一位客人搬来。
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时,承租人该如何处理?
租赁期间,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前述所称缺陷发生争议时,可请求有关部门鉴定。
已购公房如何出租
1:你必须是欲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你作为该房屋的出租代理人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取得欲出租房屋产权人的书面委托。没有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你是无权办理该房屋的出租事宜的。即便是你与人签了什么房屋出租合同,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2:该房若有同住成年人的,你必须与同住成年人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后,还必须形成其他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委托书。这样,你才可以出面与承租人洽谈、签合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3:出租后不能改变原居住性质,如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则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4:确定承租人并谈妥租金后,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名以下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对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5: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历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同住成年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须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审核同意租赁,应在受理后的5天内核发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赁证》;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将有关证件退还当事人。出租人应在领取《房屋租赁证》后7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依法纳税,并将房屋租赁情况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可凭借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以及构筑物,取得下列合法证明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设文件;
(3)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售商品
房交接使用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证明;
(4)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还应持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6)单位建造临时建筑,持有使用土地批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违规租赁房屋要负法律责任
1)什么样的房屋可以出租
依据《通告》,除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不能出租外,其他的合法房屋均可按规定进行出租。
2)出租房屋应办那些手续
《通告》中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公安派出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或发给《暂住人口准住证》。出租人凭出租登记证明或《暂住人口准住证》到房产、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房屋出租人应履行哪些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邻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邻暂住证;
2.对承租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5.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
4)房屋承租人应履行的治安责任
一、 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或其他合法证件;其中,暂住人口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二、 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 未经批准,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 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5)哪些租赁行为违法
一、 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的;
三、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
四、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擅自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6)违规租赁将受何处罚
1. 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的,根据《长沙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2.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根据《长沙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暂住人口准住证》。
3.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4.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擅自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5. 其他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长沙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私房租赁期满,如承租人不搬迁如何处理?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在上海市,个人承租私房用于经营,租期届满,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应予准许。个人承租私房用于居住,租期届满或未定租期的,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的,一般应予准许,承租人确无房可迁,法院可判决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搬迁,届时可由产权人向法院中请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之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还须支付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按原租金的3—5倍支付
私房:出租手续该怎么办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私房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请书及产权证明、承租协议、治安承包协议书。
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发给《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符合出租条件的,由房管部门颁发《私房出租许可证》。
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表》,租赁合同与登记表一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方法、维修责任等。
在以下情况下,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或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连续半年以上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无故累积6个月不交付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内搭建或改变房屋用途而拒不恢复原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