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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不享有动迁安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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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小王家房屋拆迁时拿到一笔安置款,父母分完安置款后于今年初离婚,那么作为独生女的小王是否也应在安置款中有一份呢?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未成年子女不享有拆迁安置款。
1999 年8月,小王家那套长寿路的公房拆迁。按当时的政策,她们家共得安置款及奖励费等共计人民币24万元。事后,小王与母亲租房住在一起,

父亲则另居他处。同年10月,安置款划入父亲帐户,小王父母各拿了部分安置款。今年3月,小王父母离婚,财产分割是各自名下及住处的财产归各方所有。今年3月25日,现年19岁的小王将父亲告上了法院,她说原住房拆迁安置款24万元,父亲拿了11万,余款由母亲拿走。可父母离婚时未对自己作相应的安置,如今母亲同意返还自己应得的安置款,而父亲却对此表示拒绝,故起诉到法院。她还认为自己是独身子女,在货币安置款中应得两份,在奖励费中应得一份。

庭审中,小王的父亲称自己仅得安置款10万元,其余14万被小王的母亲拿走了。另外,他还说离婚时已明确各人的财产归各人所有,而且小王和她母亲的房租也是自己付的,现安置款已用完,所以自己无力再给女儿安置款。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在公有住房内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基

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取得的。公房拆迁后,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所得补偿款,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并不享有安置款的份额。

因此,未成年子女仅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而无权再拿安置补偿款。小王在公房动迁时尚未成年,尽管父母离婚时,小王已成年,但该安置款已作为父母个人财产,法律上已给予确认。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一审判决对小王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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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吧,法律真是太无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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