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合作建房”的有效运作

“合作建房”在中国属于一个新鲜的名词,但实际上早就有实施案例,只是并没有多少浮出水面的。在最近一段时期“合作建房”已成为房地产业引人注目的热点。 


个人认为“合作建房”就其主体可分为三种形式: 


1、公司\单位与公司\单位(其中包括某村某镇) 


2、公司\单位与个人 


3、个人与个人(目前炒作最多的“个人合作建房”) 


先就第一种情况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就武汉市现在的“合作建房”形式而言,第一种占的比例较大。多为房地产开发商看中了某村或者某企事业单位的地段,提出意向,寻求合作。在这种合作形式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 


1、拆迁、还房、补款是否合该地段原住民的胃口。补多少?怎么还?直接影响到房屋的预售价格和楼层的高度。 


其一、房屋预售价格提高了,销售风险增加一定百分比; 


其二、楼层高度,在武汉市大部分地段都有一定政策上的限制,简单的说是某些位置不允许盖超过多少层的楼。那么开发商还是否有利可图?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开发商只能放弃合作。
2、在整个物业大环境的不完善下,武汉市的物业管理相对其他大型城市较为滞后。原住民的物业观点一般也比较匮乏。这样无疑给日后的物业公司带来一定的困扰。费用的收缴率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过低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其一、对于“合作建房”,本身三方关系变为了四方,开放商、合作商、业主、物业公司,部分人身兼几种身份,其复杂性可以用合同或者法律来约束。但本身法律的不健全性,导致有很多漏洞可以让人钻。 


其二、假如合作商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这个费用谁出?如果是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该成本可以打入销售成本;如果是外聘物业公司则由开发商出这笔费用,依然销售成本增加。 


3、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样就需要开发商和合作商有一方或者双方要让步。但是,在追求利润的今天,多少人会让?怎么让?都是问题。这样合作商的领导就成为了关键,这样就导致了部分人利润最大化。那么合作商(原住民们)的其他人的利润就被减小了甚至划零了,知道内情的人会有意见,闹出个一哭二闹三见报四?,也会导致“合作建房”困难重重。 


今天的地皮属于稀缺资源,与城中村或者城边村合作,卖地的越来越少,租地的越来越多。对于“合作建房”主体形式另外2种情况,现在有钱的人也多。几个有一定资金的人组成一个开发商的壳子,类似于一种集资建房的情况进行“合作建房”,在现在的社会比较有争议。对于第三种形式——“个人合作建房”,我个人认为操作难度大,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总而言之,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内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的情况下,不管是以出让、转让、划拨哪种形式的情况下拿到土地,“烂尾楼”、政府性质的拆迁这几样对于购房者来说都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小心驶得万年船,切莫为小利忽视“合作建房”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