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一,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2007年10月末,全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达4.69万亿元,同比增长30.75%;比年初增加 1.01万亿元,占同期商业银行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的28.9%。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6192亿元,同比增长35.57%。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10月末余额达到4502.2 亿元,比年初增加960亿元,同比增长34.87%。
第二,过度竞争,潜藏巨大风险。目前,房地产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仍是各银行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间的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部分商业银行基层行采取变通、变相或违规做法,降低贷款标准,减少审查步骤,放松真实性审核,严重影响银行资产安全。2006年有关部门对16个城市的住房贷款抽样调查发现,平均22.31%的借款人办理贷款时未曾与银行直接见面。郑州、北京、杭州、广州等城市该比例分别高达46.31%、35.4%、32.83%和32.2%。
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按揭贷款和加按揭贷款业务。转按揭和加按揭贷款业务的贷款成数一般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在经济上行、房价持续上涨的环境下,极易放大住房信贷规模,且信贷资金大多用于购买多套住房或进入股市,增加了银行潜在风险,加剧了房地产和股市泡沫成分。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截至2007年8月末,16个城市主要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转(加)按揭贷款余额约410亿元,是2006年同期的3.5倍。
第四,住房贷款管理薄弱,"假按揭"贷款风险显现。少数银行的分支行对房地产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甚至为了规避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政策规定,与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共同虚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开发贷款转换为住房消费贷款,将一些销售困难的楼盘以"假按揭"方式帮助开发商套现。
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国际教训
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剧烈波动,甚至房地产泡沫的破裂。特别是近几年,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后,已明显进入下行阶段,有的正在寻找"软着陆"措施。我们对此应予以密切关注。大家对日本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房地产泡沫危机、香港在*金融危机后发生的房地产泡沫危机、美国2007年发生的次贷危机均比较了解,对这些危机事件乃至国际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典型危机或问题进行深层次、多角度分析,可以总结出一些具有警示价值的观点。
第一,房地产业往往是一国(或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或支柱产业。房地产业与其他行业的关联度高,涉及到50多个行业,因此,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整体经济的增长密切相关。在经济处于周期的上行阶段时,房地产业也会出现持续的增长,但是,在经济处于周期的下行阶段时,房地产业的投资与消费会出现相对较大幅度的回落。如果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泡沫,一旦泡沫在国际或国内某种经济或政治因素作用下破裂,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在时间上会领先于经济增长的回落,在速度上会比整体经济下降得更快,对消费者信心的打击和对经济增长的冲击也高于其他行业。
第二,房地产业是最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没有金融的支持,也就没有房地产的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又为金融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房地产业的发展,也决定了金融业的冷暖安危。如果银行不注意防范房地产贷款中的风险,放松贷款标准,过度发放个人按揭贷款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就有可能催生房地产泡沫或放大泡沫。泡沫的破裂,首先危及的是银行的贷款安全乃至金融安全,从而影响经济稳定、社会稳定乃至政治稳定。
第三,住房是民生之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又是政府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这方面,政府采取一些保障措施,是非常必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把" 有房住" 片面地理解为"有房产",默许或鼓励银行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大量贷款购置房产,就会引发新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前,多数贷款买房的低收入借款人过于乐观地高估了收入前景,超越自身能力大量借贷,购买了实际上无力承担的房产。但是市场是多变的,经济周期的走势并未按照购房人的意愿发展,当个人收入下降,或者经济运行进入加息阶段时,还贷负担就变得越来越重,潜在的风险就演变成了现实的危机。
第四,按揭贷款证券化以及信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在分散住房按揭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了房地产金融业务,有利于分散集中于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会计审计机构和评级机构缺乏前瞻性,信息披露不完善,就会掩盖或低估房地产金融的风险,使风险更具有隐蔽性。美国次贷危机中,正是由于上述各市场参与者低估了以次贷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或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才加剧了次贷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扩散性。
第五,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功能,给金融创新提供宽松的环境,改善或放松金融管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必须把握市场运行的规律性,如果缺乏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和早期预警,缺乏必要的具有前瞻性的风险指引和劝告,不能对市场各类参与者进行及时的风险提示,就会失去对危机的防范。
第六,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对外开放、利用外资,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随着国际流动性过剩资本跨境流动规模的增大,境外资本对本国资产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那些经济持续增长,本币处于升值阶段的国家和地区,更是短期国际游资在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套利的主要对象。
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关于住宅产业发展和消费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制订了一系列信贷政策指引和金融监管规定。前不久,为了贯彻落实城市住房工作会议所布置的任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了《通知》,对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多方面强调和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调控:一是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尤其是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放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转(加)按揭贷款;三是引导调控个人住房消费与投资行为,提高了再次利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四是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纳入统一的调控政策体系;五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平台功能。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又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从中国国情出发,住房与家庭是密切相关的,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强化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二是考虑到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明确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在商业银行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凡是在银行已有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一律按第二套房贷执行。三是明确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受《通知》的约束。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家庭的负债。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面临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又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