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与相邻楼宇开发商采光、通风、噪音等相邻权侵权纠纷再起
近年来,关于新建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采光等相邻权侵权纠纷频繁发生,因认为相邻的“金地名苑”高层建筑遮挡其住房,其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受到侵犯,造成其房屋贬值,28名住户以相邻权侵权为由将“金地名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住户在诉状中称:刚搬来时,四周没有高层建筑,光线和视野都非常好,但自“金地名苑”几座楼房建成后,其所住楼房象落在了井底,阳光被严重遮挡,因光照不足造成原告缺钙和患关节炎,屋内阴暗需整日开灯和冬季空调取暖,增加了电费开支,因两楼距离近其视觉健康和隐私权遭到破坏,近距离施工也造成噪音污染和排水方面的安全隐患,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物权法》第七章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
被告开发商辨称:其开发的房屋是经国家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且房屋已验收合格。被告一直以睦邻友好的态度处理邻里关系,经被告开发该地段的知名度提升,其边际效益也带动了原告房屋的增值。并且以原告房屋自身因素等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房屋在被告楼房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鉴定,之后又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原告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建设的楼房对一部分原告所有的房屋的日照情况发生了影响,势必造成原告房屋的贬值,判决被告给付该部分原告两千元到伍万元不等的赔偿费用;对另一部分原告房屋的日照情况未发生影响,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关于原告诉称的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请求,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原、被告对一审判决同时都提起了上诉,本案尚在二审过程中。
广大律师事务所的杨贵宝律师指出:但凡城市建设都必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但不是一有影响就有赔偿,就日照遮挡问题,相邻建筑的日照遮挡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遮挡后的赔偿标准问题,涉及到私权利保护的限制和公共领域资源平等利用的问题,应当由法律规定一个界限。《民法通则》、《物权法》对该问题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北京地区现行有效的依据有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地方规章《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94修正)》,但在这两个规章规定了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在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94修正)》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在确定是否需要赔偿问题上,日照标准的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而这两个规章的规定出现了冲突,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国务院裁决,但是至今没有履行该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
关于构成侵权后的补偿标准问题,现行有效的仅《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94修正)》规定了一次性给予补偿800元至2000元,但已时过14年,北京的物价、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没有出台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规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实践中一些评估机构因缺乏法律依据单单凭经验酌定的评估值也很难令人信服和被法院采信;法院也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又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审理的相同案件在结果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都不服判决,达不到化解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的作用。
同时也提示众居民在提起诉讼时慎重考虑、合理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避免盲目诉讼,不但不能达到诉讼目的反而造成诉讼费、鉴定费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