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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尝问题?

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尝问题?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如何经济补尝?
我是2002年3月到本单位工作的,2008年3月份合同到期,现在是跨年度(2008年)单位应如何给我经济补尝?是不是按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给补?现在单位只给我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尝,是否合理?
 

回复: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尝问题?

不合理。
应该按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给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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