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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知识---物业篇

购房知识---物业篇

96、什么是物业容积率?

 
  容积率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它在数值上等于物业建筑面积,与发展商有关,但实际上与购房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针对一个具体的项目来说,占地面积是一定的,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成本也是固定的,容积率越高,建筑面积越大,分摊到每建筑平方米的土地成本就越低,从而可以在整体上降低成本,所以发展商往往追求高的容积率。容积率高还意味着人均占有的绿地面积减少,居住环境质量下降。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注意,物业的容积率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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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物业管理的范围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就是以经济手段管理房地产,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维修养护和先进的服务手段,为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综合、优质的有偿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它包括的范围有:

  一、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以对房屋及设备的维护管理来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并通过科学、正确的使用,延长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幽雅的生活环境。

  三、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四、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内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六、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七、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办,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八、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服务;代订奶、送报、送小孩入托上学、就医送药等委托性服务;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性服务。在为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同时,又增加了收入,弥补了管理经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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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物业管理收费有什么规定?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确定价格形式有三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特约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购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按普通居住小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无法分开的公共性服务,如保洁、保安、各项费用统收服务、绿化等,高档住宅亦享受同样服务的,则按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交纳;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按高档住宅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性服务,普通住宅同样享受的,则按高档住宅服务交费。为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分别提供的服务项目如楼体维修,普通住宅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规定交费,高档住宅的维修可不执行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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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住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住宅小区中,住户按照对房屋所拥有权属的不同,分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业主指物业的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指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如签订租赁合同)而获得物业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作为物业的主人,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和参与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前者包括依法对物业自用部位占有、使用、经营、处置、修缮、改建等基本权利和依法使用物业共用设施及设备、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权利以及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后者包括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建议、咨询、批评投诉的权利。

  业主的基本义务就是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载明的各项条款和执行、服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这就要求业主的各项行为必须合法,并且以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也就是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由于非业主使用人首先与业主发生关系(如租赁关系),非业主使用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就受到租赁合同的一定限制。即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阐明业主赋予非业主使用人哪些权利、义务;同时,非业主使用人作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也应享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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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业主委员会应如何成立?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取决于业主在该物业中所拥有的业权份额的多少。具有较多业权份额的业主,在业主委员会中应占较多的委员名额;但分散业主也应占有相应比例的委员名额。如某物业30%业权为分散的业主,则在委员会中30%的委员应由这些分散的业主推选。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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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房屋售出后谁来维修?

 
  购房后房屋的共用部位如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如分户电表以外的设备线路、分户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的维修应由房管组织负责,费用由维修基金来承担。共用部分的维护基金来源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10%和购房人交纳的相当于购房款的1%,维修基金要专门存入银行,由售房单位专项使用,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如户门窗、户内顶棚、内墙面、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和承担。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维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管组织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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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业主遇到纠纷怎么办?

 
  一、处理房地产纠纷的办法。

  处理房地产纠纷一般要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层次,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房地产纠纷是民间纠纷的一种,可以通过调解的形式加以妥善处理。在房地产纠纷中,如当事人双方各执已见,不能由双方对话协商解决问题时,就应该有一个调解人。处理各种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调解房地产纠纷过程,还可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参加。被邀请单位应予以支持。

  三、房地产纠纷的仲裁。

  1、申请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件:

  ①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②有明确被申请人地址、有明确的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

  ③该房地产坐落于或各方当事人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2、省市级仲裁委员会一般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①房地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及征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等纠纷案件;

  ②征地拆迁的产权补偿与住房安置合并处理的案件;

  ③涉外(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自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的案件;

  ④有重大影响和下属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已立案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要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中的被申请仲裁者,被申请仲裁者在接到通知和副本后7日内提出书面答辩,也可以口头答辩。

  申请人按到两次通知而无正当理由不到的,可作为自动撇诉;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的,可缺席裁决。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纠纷案件,可按下列方式区别处理:

  撤回申请、调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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