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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知识---租赁篇

购房知识---租赁篇

119、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也包括转租。转租是指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在自己承租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屋出租给新的承租人的行为。

  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租赁的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也有其使用年限。一旦使用年限届满,这一房屋就会因被拆除或自然倒塌而不复存在。这时,承租人不能再使用这一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也不再对这一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出租人是通过房屋出租,分期地把这一权利卖给承租人,这就是房屋租赁中的分期出售使用权理论。因此,房屋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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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如何租赁房屋?

 
  首先,出租人必须对出租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及经营的房屋均可作为出租房屋。但下列情况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取得产权证的;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章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而未经抵押人同意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

  其次,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根据《城市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必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期为合同正式签订后30天内。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其他规定的文件。房屋租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此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

  第四,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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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出租房屋应办哪些手续?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天津市房屋租赁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出租房屋首先得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没有“证”不准出租。

  办法规定,凡出租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出租房屋所有权清楚无纠纷、房屋结构安全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登记,申办《房屋租赁许可证》。

  申请人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时,必须交验下列证件:1、房屋出租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购商品房合同、新建房执照等其他合法证件。3、出租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房主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4、产权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5、出租人在同一区、县范围内出租多处住宅房屋,可申领一个《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非住宅房屋的,一处需申领一个《房屋租赁许可证》,证上标明出租房屋地点、数量。超出证载范围的,应另行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6、出租人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的,按涉外地产管理规定办理。7、出租的房屋拆迁或转移,出租人应将《房屋租赁许可证》向填发机关缴销,该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须重新申办。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天津市房管部门还相继出台了《房屋租赁许可证管理办法》、《单位自有房产非住宅房屋租赁证管理办法》、《单位自有房产非住宅房屋租赁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这些规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出租房屋必须要办理租赁许可证,其目的是避免发生租赁纠纷,因此,租赁双方都应对此格外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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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如何签订租赁房屋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房屋转移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房屋租赁的重要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签订租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租价后的最后一道工序,一经签定,双方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认真履行,其具有的法律效力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双方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为日后立下明晰的文字法律依据,以免在合同中出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不真实或含糊不确切、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给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在租赁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则写姓名;如果是单位,则写单位的全称。有时为了联系方便,也写明联系电话或呼机号。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情况。坐落位置,最好标明具体的门牌号;房屋使用面积的大小,也要在合同中标明。另外,房屋装修情况及设施现状也应在合同中写明,以防将来产生纠纷。

  3、租赁用途。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房屋的用途,保证承租人按房屋的使用性能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承租期限,并应约定具体的交房时间,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便有权收回房屋。

  5、租赁价格。即租金,这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即用现金或支票等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及每次支付的具体金额。

  6、房屋修缮责任。合同中应写明在租赁期内,房屋出谁来进行修缮。一般情况下,对于房屋局部损害的修缮应当由出租人来负责。但根据具体情况,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

  7、有关转租的约定。转租是承租人将所租赁的房屋再出租给别人,这在日常生活中也经营出现。一般情况下,转租是不允许的,但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转租。因此,双方应就是否可以转租进行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原租凭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能需要变更,或者需要解除原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9、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一个惩罚条款,目的是督促双方当事人都如约履行合同。

  10、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如纠纷的解决方式或合同的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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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怎样订立私有房屋租赁合同?

 
  当今社会,房屋租赁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合同条款不够完备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应怎样订立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呢?

  1、租赁双方的姓名及基本状况。

  2、出租房屋坐落的具体地点、门牌号码、楼号层次、建筑结构、房屋装饰和有关附属设施等。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出租房屋的自然间数或房屋的实际面积,以便确定房屋租金价格,减少房屋租赁期间或租期届满时的纠纷。

  3、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是由出租房屋的性质和需要确定的。房屋用途一经确定,承租人必须按租赁合同的用途占有使用房屋,如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时,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并且增补或修改书面协议作为租赁合同中房屋用途的组成部分。承租人擅自用所租房屋堆积、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除首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外,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从而减少房屋的危险程度,维护房屋正常使用。

  4、租金。在我国,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法,按房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房屋租赁实际收付的租金,必须与房管部门审核备案金额相符,禁止隐价瞒租。私有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定,禁止倒卖、转租、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国家禁止任何人借租赁关系获取非法高额租金。

  5、交租方法。租赁合同中应写明按季交租还是按月交租,或按年交租等,甚至在何日交租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以免租赁双方在交租问题产生纠纷。租金的交付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6、租赁期限。在合同中必须单列条款明确规定该私有房屋租赁期限自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双方协商愿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商议,另外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7、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分别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合同中,要公别规定出租人(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承租人(使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8、违约责任。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除按有关规定外,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议定。

  9、其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条款(事项)。

  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这些主要条款,从根本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定了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实践中,签订私有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具体载明以上内容,没有这些主要条款,私有房屋的租赁合同难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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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房租应按什么标准收取?

 
  租金标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租金,不能随意增加租金。

  关于出租房屋的租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这一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租金的标准,但明确了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执行,明确了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议价租金。

  早在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对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都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的城市规定私有住宅的租金不得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三倍。这是因为住宅用房与其他用房不同,关系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出租私有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既要予以限制,为什么又允许其高于公有住宅的标准呢?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租金制,政府每年因此而支付大量的补贴,尽管如此,出租的住宅用房仍然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使得房屋危旧状况长期不易彻底改善。近几年来,虽然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但租金标准仍然很低。这样的低标准如果强加给私有出租房屋,房主必然不愿将房屋出租,反而加剧住房的拥挤状况,不利于居住水平的提高。

  对于生产、经营性用户,则无论其属公有或私有,可以由双方协定租金标准,有的称为“议价租金”。对于一些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用房,有的地区对租金进行限制,以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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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出租房屋应交哪些税费?

 
  按照税法的规定,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几种税费:

  一、房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作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按照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1.2%;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房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照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免纳营业税。

  四、城市建筑建设维护税。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五、教育费附加。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七、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应按每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应缴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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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何为房屋租赁备案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便是当是房管部门要求备案的法律依据。
  所谓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将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送到当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并备案的一种制度。

  租赁合同和变更、终止同样也应进行备案。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是政府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它一方面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另一方面能有效地制止房屋非法交易。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租赁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持有关文件到直辖市(省、自治区)、市、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手续。

  二、提交文件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5、如果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6、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三、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便开始进行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是否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

  四、发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该营业场所合法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该证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

  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如有丢失,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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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公房如何租赁过户?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租赁是有一定条件的。承租人死亡或申请迁出本市,其同居一处、同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不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需住房租赁过户的可通过房改购房办理。

  此外,房管部门将审核住房租赁过户申请书、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户口册、身份证、租赁合同等证件,并定期对办结的住房租赁过户证上报备案。区、县房管局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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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续不续租应该谁做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的手续,要经过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房屋出租期满后,发生纠纷应分不同情况处置,一种是租房人拒不退房,另一种是房主不允许续租。

  这两种情况无论如何处理,首先要看的是房主与租房人签合同时,对此是怎样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提供房屋给租房人使用,租房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还给房主的协议。显然,房屋租赁合同在约定期满后就自然终止,也就是说,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已经自然解除。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与租赁人产生纠纷的事情。在碰到这种情况时,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既要维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又要使承租人有房可住。

  在碰到第一种情况时,解决的一般方式是,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如需收回房屋,应在收回前通知承租人,以便让承租人找到住房;出租人应给予适当的协助,一方面帮助承租人找房,另一方面也可酌情延长承租人居住的时间,使其找房、腾房有更充裕的时间。如果租房人有房不迁,或发现有非法行为,房主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令其搬出。

  至于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在合法的情况下,房主与租房人达成新的协议后,出租人应当允许租房人续租。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租户提出的条件,可视为租户放弃续租权,出租人可以和他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认为现在条件不合适,要求降低租金的,出租人如果同意,便可以续租;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原租赁合同则如期终止,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搬出所租住的房屋,如果租房人不迁出,房主可拆请法院强行将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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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租期内当事人身故怎么办?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该继承人便成为新的产权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继承继续有效,并不因‘出租人死亡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是否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当分情况而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以一人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协议,但并不是其一人居住,而是与家人共居住,如果承租人死亡,其他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当该承租人没有共同居住人时,则原租赁合同视为自动失效,原没有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亲属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搬入。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时,如果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则原租赁合同有效;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则其转租、转让、转借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终止原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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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出租人可以随意增加房租吗?

 
  租金标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租金,不能随意增加租金。

  关于出租房屋的租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这一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租金的标准,但明确了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执行,明确了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议价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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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租赁期满后房主是否可以
立即叫房客迁出?

 
  房屋租赁期满,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承租人应按合同日期迁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租给其他人,都有一定的时间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时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对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适用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继续向承租收取房租,这实际上是承诺了租赁的延长,而不能称承租人违约。但这种延长的租赁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易于产生纠纷。因此,如果双方都愿意续约,应重新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另一种情况,就是尚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承租人以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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