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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知识---咨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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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怎样分割房屋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而分割开。为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益和照顾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我们认为,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继承人的利益,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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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私产房继承该办哪些手续?

 

  私产房继承问题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根据《天津市实施〈城市私产房管理条例〉的细则》,私产房屋凡遇到买卖、继承、析产、赠与、更名等情况,都必须首先提交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明给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所。每种情况还须持有相关证件并交纳费用。其中买卖房屋还需签订买卖契约,并按买卖价格,由卖方交纳0.4%登记费和0.5%的交易手续费。买方则交0.4%登记费、1%交易手续费和0.6%的契税;继承房屋的要持公证处开具的遗产继承证件,继承人还要按标准房价交纳0.4%的登记费,析产的,则需持析产协议书,析产人按标准房价交纳0.4%登记费;赠与房屋的,要有公证处开具的赠与书,赠与人应按标准房价交纳0.4%的登记费,受赠者除交0.4%的登记费外,还要交0.6%的契税;办理过户更名时,则还要持房管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或证明材料,申请人按标准房价交纳0.4%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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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养子有权干预养父母卖房吗?

 
律师:

  我和丈夫都是年近八旬的老人,没有生育子女,收养了我妹妹的一个儿子。我们老两口子共有两间住房,一间是结婚后买的私产平房,买房时养子才刚上学,另一间是我退休前单位分配给我的公产独单。养子婚后另有住房,和我们分开单过,只是节假日偶尔来一趟。现在我们老两口单位都不景气,退休金和看病都成了问题,我们和养子商量让他担负一点药费,他没有同意。我们考虑再三,想把那间私产平房卖了,贴补生活。但是每次有人想买我们的房子时,他都找买主打架,说他没结婚前就住在这儿,房子哪儿坏了都是他找人修,房子有他一份,他不同意谁也不能卖这房子。我们想问问,他说的有道理吗?

诚询

 

诚询: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即如何理解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和子女对房屋进行维修后能否占有部分所有权的问题。

  私产房是你们结婚后买的,买房时养子虽然是你们的家庭成员,但才刚上学,没有收入靠你们生活,对购房没尽任何义务,因此,您的养子对该房没有所有权。尽管后来您的养子婚前往在该房,并对其进行过简单的维修,这也没有改变原房的所有权性质。这间房是你们共同购买的,只有你们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你们完全有权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任何人不得干涉。

  您的养子多次阻止您卖房,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您可以找有关组织出面调解,对您的养子讲明是非,平时不尽赡养义务已是不对,非法干涉养父母卖房更是错误,促其改变自己的做法。如果调解无效,您完全可以按照您和老伴商量的方案出卖该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买卖手续,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用法律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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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离婚后住房该给谁?

 
律师:

  我和丈夫在一个单位工作,十年前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子。近年来由于工作、生活环境的变迁,我丈夫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对此我不想多讲什么,离婚是我们最后的选择。在我们协议离婚时,双方对抚养孩子分割财产等问题都可以商量,只是我们婚后单位分配的一间独单住房,离婚后由谁住争执不下,我想问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诚询

 

诚询:

  您好!你们结婚已经十年,住房是婚后单位分配的,且在同一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离婚后你们双方对该房都有承租权。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可以依据下列原则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建议你们在协商这个问题时参照上述原则,如果该房在离婚时由一方承租,那么另一方可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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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继母”有权继承房产吗?

 
律师:

  我是一名中学生,我两岁的时候母亲去世了,与父亲一起生活。在1996年初,父亲与一女子相识并同居,但两人并未办正式结婚登记手续,我们三人共同居住在我父亲名下的两间私产房内,一起生活了近两年时间。前不久,父亲因病去世。现此私产房已经拆迁,我的“继母”却不给我房屋契证,她讲她有权要这房子,我现在只好住在姑姑家。我不知下一步该怎么办?

诚询

 

诚询:

  关于你父亲生前与此女子同居之事,由于他们并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故属非法同居。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按此条规定你父亲与此女子的婚姻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婚姻,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说,你的父亲与此女子并非合法夫妻,法律对其关系不予保护。

  由于法律不保护其无效的夫妻关系,故你父亲的遗产该女子无权继承,只能由你以及你祖父、祖母继承。所以你父亲名下两间私产房此女子也无权继承。至于她将房契证扣押不给你,你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要求其返还契证,由你与拆迁的房屋开发商签订返迁协议。当然,如你未满18岁,应由你的监护人代理你进行上述行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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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继承人能用房子还帐吗?

 
律师:

  我的一位好友刘某是个体户,他与妻子一起经营水产品,去年他家扩大经营,建冷库资金不足,由刘某出面向我借款8万元。不久前刘某因车祸去世,因刘某生前欠债较多,冷库、汽车都已抵债了,现只有刘某妻子和儿子共同居住的两处房子是他生前买的,我能否要求刘某的继承人用房子还欠我的钱吗?

诚询

 

诚询:

  你讲到的房子是刘某生前购买的,一般情况下该房视为是刘某与其妻共有的家庭财产。你借给刘某8万元钱,实际上是刘某经营冷库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同的财产承担债务。现刘某已死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理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按该法律规定,如果刘某的继承人要继承刘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就先要还清债务。这两处房子是刘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欠你的钱也是因家庭经营所产生的,因此,首先要用家庭财产清还债务。清偿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还应再分割,刘某的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刘某个人的那份遗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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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私改产权人姓名怎么办?

 
律师:

  我是天津人,1958年去云南“支边”,现已经在云南退休。人老思乡,想在老家买一处住房,以便回津安度晚年。今年初我回津时,由我的侄子陪我去看了几处房子,我看中了某某街的一处二间私产平房,当时谈好了房价,并和房主讲明是我买,手续由我侄子帮我办理,在办理买房的过程中,我因有事要先回云南,就把钱交给了侄子,要他代我办理过户手续。6月我回津,发现我侄子把我买的房子的产权人一栏写上了他自己的名字,我很生气,可他讲房子仍是我的,由我住,写谁的名字都行。可我觉得不妥,又不知该怎么办?

诚询

 

诚询:

  您好!您的侄儿在代理您购买房屋时,未经您同意,擅自将房屋所有权证办在自己的名下,是错误的,您的侄儿对该房屋不享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契证,如无相应的证明,契证上载明的产权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应是房屋合法所有人。

  公民依法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如合法继承;出资购买;或者接受赠与。您的侄子既不是该房的出资购买人,也不是该房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在代理他人办理购房手续中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将产权人改为自己名字,其行为是无效的,依法应予以更正。您可以和您的侄子讲明自己的观点,要求他主动向房屋主管机关办理产权人变更手续,如果他不主动改正错误,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原产权证无效,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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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开发商不履行合同逾期交房能退房吗?

 
律师:

  我于1996年10月7日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我按约支付了房款120万元,被告逾期交房后,我要求退房,但被告说合同只约定逾期交房承担违约金,未约定可退房,故不能退房,开发商观点能成立吗?

诚询

 

诚询:

  开发商之说能否成立,你看了以下案例便可明白。

  原告诉称:1996年11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预购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为人民币50万元,1996年11月支付了购房款。现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故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赔偿保险费。被告辩称:确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现被告虽未交房,但按合同规定,只承担违约金,不能退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给付了房款,被告未能按期交房且逾期90天,应按合同之规定,视为不履行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可按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鉴于被告已违约在先,且合同并未约定不可以退款,故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合同终止,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并承担履行及赔偿保险费,均可准许。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保险费人民币2376.50元。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的利息(付款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时止)。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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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承租人有权干预房东卖房吗?

 
律师:

  我从1967年起租住了两间私房,共17平方米,我每月都按时交房租。前几天我交房租时,房东告诉我,他已经将房子卖给别人了,让我找房子搬家。由于我无其他住房可搬,就向房东提出买下这两间住房,人家给多少钱我也给多少,但房东不同意,并说他已将房卖出,正在办过户手续,要求我在过户手续办好后尽快搬家。我万般无奈,现在我该怎么办?

诚询

 

诚询:

  从您的情况看,对您所遇到的问题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叫承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这一规定,房东出售房屋,事先未通知作为承租人的您,是不对的,您与第三方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第三方的购买该房的权利。因此,您提出的购买这两间房的要求是正当的。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房东拒绝把房子卖给您是不对的,您的优先购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建议您将这一规定向房东讲明,请他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如果房东拒绝改正,请求判决房东卖房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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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嫡孙有权继承爷爷的房子吗?

 
律师:

  我父母是天津下乡知青,按政策我回津上学,开始我住在外祖父母家,户口也落在外祖父母家。1994年我奶奶去世了,我爷爷接我和他老人家一起住,由我照顾他的日常生活,房子是公产,属我爷爷的名下,我上班后就由我交房钱。前不久,我爷爷也去世了,我还有一个姑姑在天津,我想问一下大律师,我有权继承我爷爷的这间房吗?

诚询

 

诚询:

  你好!你信中反映的问题涉及继承权和继租权,现分别解答如下,供你参考。

  一、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遗产可以继承。你信中谈到的房子是公产,那么就不是你爷爷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

  二、因你没有随信附该房的有关材料,仅依你信中介绍房子是公产,写你爷爷的名字,从交房钱的情况看你爷爷生前是该公产房屋的承租人,现你爷爷去世,按《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长期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手续,继承承租。”

  根据这条规定,公房的承租人死后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者可以申请继续承租:

  第一是与原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这里讲的“长期”一般掌握为二年,“同居一处”指住在承租人承租的房屋范围内。

  第二是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与承租人共同吃饭,生活彼此相依,户口是否在一起不是主要标志。

  第三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这一点是指如系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具备第一、第二条件的即可以申请,如系非直系亲属应具备第一、第二条件,且常住户口也在此处的可视为有继承承租的权利。但是,与承租人不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即使生活上有一定来往,也不认为有继承承租的权利。根据你信中介绍的情况,你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继承承租该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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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哪些房地产需要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种类的房地产需要评估:

  1、房地产的买卖和置换。因为一般业主不可能全面了解房地产市场价格,如房地产市场的出售、挂牌与实际成交的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拥有丰富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和评估水准,可以对房地产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估价。

  2、企业或个人的房地产抵押按揭、贷款担保等也需要评估。银行为自身安全,贷款人为了追求房地产的合理价位,都需要双方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获得一个正确的房地产价格后,再协商贷款额度。

  3、企业破产、兼并、实地股份制度等。

  4、房地产开发、监理、审价、概预算、项目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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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房地产估价期应为多长时间?

 
  有关人士认为,房地产价格是在一定状态条件下于某一时间点的价格,这一时间点用房地产价格方面的术语来讲叫期日、时点或基准日。房地产评估价格时点被称为估价期日、估价时点或估价基准日。

  估价期日不同于估价日期。估价日期是一段时间,是指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完成评估报告止这一段时间。通常估价期日会介于日期之内的某一天,或靠近估价日期的某一天。对于当前估价期日,一般要求离估价日的实施时间越近越好。比如,用于股票上市、银行抵押贷款等的房地产估价期日离股票上市日或办理抵押贷款之日越近越好,如我国国家证监委就规定估价期日不超过半年,香港要求不超过三个月。所以,有些估价报告书说明其有效期为半年,就是指使用估价报告的时间离估价期日不超过半年。顺便指出,用估价报告的有效期来说明上述问题的表述不准确,估价报告一旦签发、盖章就应有效,不应超出半年就将报告书失效。

  业内人士认为,估价期日不宜设定在将来,尤其是不能设在一二年甚至更长的将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房地产市场是变化的,其价格也是变化的,对未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准确预测是极其困难的,任何人都不能断言自己预测的准确性;其次,房地产的估价是客观实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该评估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现实存在的,即使是当前存在,也不能说将来一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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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房地产估价收费有哪些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差额定率累退收取:累进计费率为5‰。

100万元以上累进计费率5‰,
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累进计费率2.5‰,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累进计费率1.5‰,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累进计费率0.8‰,
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累进计费率0.4‰,
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累进计费率0.2‰,
10000万元以上累进计费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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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房屋拆迁费应该给谁?

 
律师:

  我和丈夫结婚时住的是我公公承租的一间公房,后来我单位分给我一个独单,经我公公同意将两处房合在一起换了现在的偏单住房,我们婚后四年,我丈夫的妈妈去世了,她老人家生前用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一间平房指定由我丈夫继承并进行了公证。

  房管部门根据公证的遗嘱办理了过户手费。今年该房拆迁,由我丈夫领取了所有拆迁费用,现我丈夫讲我们以前住的房子是我公公的,这笔钱应该给我公公,不管我同意不同意,他都要给,我不明白,这笔钱该给谁?我对这笔钱有权利支配吗?

诚询  

诚询:

  你好,从你信中介绍的情况看,你们原住房是你公公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换房时已经你公公本人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这间公房的使用权已经转移。关于你丈夫继承的房屋,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

  2.夫妻各自或共同继承的财产;

  3.夫妻各自或共同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据你信中介绍的情况,房屋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按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是由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拆迁而取得的,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你和你丈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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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买下现住公房后再分新房怎么?

 
律师:

  去年我单位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住房,鼓励职工购买自已的现住房,我住的是单位分给我的二室一厅,我当时按政策购买了这两间房的产权。今年,我单位又分配住房,按我的情况可以增加住房面积,调配三室一厅,可是我已经购买了原住房的产权,如果单位分我新房应如何办理?

诚询

 

诚询:

  你好,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可按《天津市房改购房后调增互换住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规定适用于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在单位内部调增和社会换房的职工,职工房改购房取得住房所有权证后,由于住房没达到单位住房控制标准,单位再为其调增住房时,视同房屋调换,新调增的住房实行“只售不租”。由于新房只售不租,如果单位分配给你的新房,你还应购买新房的产权,购买新房产权时按新增住房面积冲减原购房面积的办法,新住房面积减原购住房面积,为新增住房。新进住房出售价格按购买新房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计算,新增住房面积的折扣政策和调剂因素按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届时规定执行。另外,对于新调增的住房还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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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如何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

 
  商品房的保修期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商品房保修期限的规定,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短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条款是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合同约定为借口而拒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责任。当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高信誉,在合同中约定延长保修期,法律、法规并不禁止。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天津市房管局对商品房的售后保修做了如下规定:自乙方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在乙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对下列部位的设施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由甲方承担。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保修两年,暖气设施或者供冷设施保修两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煤气设施保修一年。另外,其他保修项目可由双方在签订具体商定。保修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乙方自行拆改造成的房屋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售房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尽自己应尽义务,主动承担责任。买了商品房的消费者也应根据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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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住危楼如何保护自己?

 
律师:

  你好!我们是某楼的居民,我们住的楼是50年代初建的简易楼,年久失修,又经过1976年大地震,房子的山墙多处有大裂缝,门窗走形,一下雨总发生险情,可以说是千疮百孔。你们找过很多部门都不能解决问题,我们住在这里总担心有一天会出事,想问问对危楼有什么规定?

诚询

 

诚询:

  你好!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建设部于1989年发布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该规定。

  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陌生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你们所居住的楼房是否是“危房”,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可持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房屋的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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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预订商品房协议何时无效?

 

律师:
  1996年12月27日,乙公司为分配职工住房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八套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协议就房屋坐落、价格、交房期、付款方式以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书面通知乙方公司另行签订预售等主要内容均有约定。

  因乙公司大部房款(190万元)由欠乙公司债务的丙公司转付,故特别约定另一部分余款5万元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付款后本协议生效。1996年12月31日,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7年1月3日乙公司付余款5万元,但丙公司转付的190万元房款并未支付。然而甲、乙争议中,乙公司认为定购协议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返还的不是万元余款,而是195万元房款。为此,甲公司向律师咨询。

诚询

 

诚询:

  你好!这个案例引出的共性问题是:以预订或定购等方式买卖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在现今商品房消费生活中,由于消费者需要有时间慎重斟酌等原因,会发生先下少许定(订)金后达成预订或认购协议;由于开发商出于营销策略原因签署预约、订购等短期承诺书。此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类似方式的购房行为,对开发商而言,关键看其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如果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应确认它有效,否则,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此可见,如被确认无证预售行为,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预订、定购等民事活动面广繁杂。同样,法律对商品房买卖实践中现实存在的预订、定购等民事活动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只作了限制性界定。这种限制就必须经县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许可证制度。

  这一许可证制度,既是商品房之不动产的特殊性决定的,又是为保护购房主体的合法权益设定的。可以设想,作为消费而购置价格昂贵的商品房,往往牵动了消费者的根本经济权益,当然不能与采取定(订)购方式购买一套名品服饰那样相提并论。

  也可以说,不动产的民事交易行为,不仅需要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定。因此,将商品房交易中的预订、定购等方式,规范在许可证制度下是十分必要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前述案例中甲房产开发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取得该许可证之日又先于《定购协议书》生效日,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定购商品房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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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危改安置面积有误怎么办?

 
律师:

  我所住这片居民区已被列入“危改”拆迁范围,按照拆迁公开信的要求,居民应当在6月18日搬拆完毕。我住的这两间房是企业产,没有房本,面积分别是18平方米和9平方米。但不知为什么只给我按16平方米安置,我们认为这样不合理,但拆迁人已向区政府申请了“强拆令”,我们准备向法院起诉,可又担心诉讼时间长,拆迁方不能等,一旦房子拆了,我们住的房子平方米数就没有证据了,怎么办?

诚询

 

诚询:

  你好!改造危陋平房,是造福人民的一件好事,作为居民应主动配合,但也不要放弃属于你个人的受安置权利。你提出的“危改”安置面积的问题,如果不能在限期内达成安置协议,政府下达“拆迁令”后,你可以向被拆迁房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申请,对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派员对房屋进行勘测,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坐落、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并由勘测人、公证人签名盖章,拆迁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场,并应签字或盖章,公证机关对上述内容出具公证书。另外,你还应当向当地房屋产权单位索取房屋产权的有关资料、政府机关批准建成房的证件、图纸等,以便向法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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