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建房有四大风险”
“个人合作建房操作的风险较大,市民要有风险意识。”针对目前省城出现的个人合作建房,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昨日发出警示,提醒市民虽然个人合作建房出发点是好的,但却存在法律“盲点”、资金安全、成本控制、质量问题等四大风险,易给参与者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针对省城出现的合作建房,合肥市房地产局此前曾组织专家、律师等进行了座谈、分析。
与会专家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个人合作建房起源于目前市场高房价的压力,一部分人寄希望于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摆脱开发商这一中间环节,以低于市场的成本建设自用住房。从法律上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个人合作建房实质是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
从房产部门掌握的资料看,目前全国各地,如北京、天津、广州、沈阳、深圳、温州等地均出现了个人合作建房。不过,尚无成功案例。主管部门认为,由于个人合作建房存在法律和监督的“盲点”,很容易给参与者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资金安全有风险
昨天,主管部门逐一评述了当前合作建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资金安全尤其令人关注。
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大量资金,而个人合作建房是居民自发性的活动,一般由召集人先融资(预交一定资金)。不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资金是非法的。因此,主管部门认为,在个人合作建房过程中可能涉及融资的合法性与资金安全问题。
此外,个人合作建房在法律和监管上也存在“盲点”,特别是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如:合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风险如何承担、纠纷谁来处理……等等法律责任不明确,需要在法律法规的确保下才可能进行下去。但是,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工程质量较难控制
合作建房是为了让房价更低廉,但如何控制开发建设中的成本风险,却并非易事。
主管部门分析说,房产开发建设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从办理购置土地、规划审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招标、安全资质检查、施工质量检查、建筑材料性能确认、工程质量监理、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都要付出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法律成本、专业技术成本等。合作建房若想确保预期开发成本的实现,存在诸多不可见因素的影响和较大的风险。
同时,建设质量也有风险。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国家对住宅建设的质量要求很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须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因此,合作建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造成巨大损失,如何防范,存在风险。(来源:安徽商报)